婚前财产:结婚生效日之前已经取得所有权的资产;
婚后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资产;
关键争议点:婚前财产婚后孳息、主动/被动增值、婚内继承赠与;
几乎全部国家允许婚前/婚内财产协议,约定优先于法定;
冲突法提示:夫妻财产关系,可协议选择准据法;无约定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无居所适用共同国籍国法(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
分类三大财产模式
模式A:婚后所得共同制:婚前财产归个人;婚内劳动、经营所得共有;离婚分割婚后共同财产。
模式B:分别财产制:婚前、婚内财产名义均归登记人;婚姻存续不发生共有;离婚由法官衡平裁量补偿、分割。
模式C:延期增益清算制(德国/瑞士):婚内财产各自所有;离婚时仅对婚姻期间的财产增值差额对半结算,婚内不产生共有物权。
婚前财产:结婚前取得的房产、股权、存款,属于个人财产;不因结婚年限自动转为共同财产。
婚后共同财产:工资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婚内继承、赠与,未明确只归一方的,属于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婚后收益:
自然增值(房价被动上涨)→个人;
主动投资、经营租金收益→夫妻共同;
特例: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还贷本金及对应增值部分予以补偿对方。
约定:书面夫妻财产约定,可改为分别/部分共有。
婚前财产:婚前取得资产归个人;婚内依旧个人所有。
婚后财产:婚内取得财产登记在谁名下,名义归谁;婚姻存续不自动共有。
离婚:法院行使衡平分割权,综合出资、家务贡献、婚姻时长,重新分配资产,不是简单对半分。
婚前财产婚后大幅增值,如果配偶有实质贡献(打理、还贷),法院可以分割增值部分;纯市场自然增值一般保留给原所有人。
特有财产(个人):婚前财产;婚内以个人名义继承、受赠财产,归个人所有。
婚姻存续期间没有法定共有物权;归属不明财产推定为共有。
离婚通过「财产分与」制度清算,法官考量家务劳动、婚姻贡献,进行金钱补偿,不是物权共有分割。
婚前财产的孳息、增值原则归个人;配偶协力经营产生收益可请求补偿。
婚前财产:婚前取得全部财产,永久个人财产。
婚内继承、赠与:无论何时取得,只要是无偿取得,一律属于个人特有财产,不进入共同财产池。
婚后工资、经营所得属于共同财产;离婚对半分割婚内共同所得。
婚前财产婚后增值,无论自然增值还是孳息,原则归原所有权人。
婚前财产为个人;婚内继承、赠与明确归一方,为个人财产。
婚后劳动、经营取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的租金、孳息,如果用于家庭开支,离婚可做补偿调整。
特有财产(个人):婚前财产;婚内继承、遗赠、赠与所得财产,属于个人特有财产。
共同财产范围:婚姻期间双方劳动所得;婚前个人财产产生的孳息、租金收入结余归入共同财产;但是证券投资本身增值归个人。
关键点:继承来的本金永远个人;但是继承房产出租的租金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特有财产归本人;共同财产原则对半分割。
婚前财产、婚内继承赠与,全部归各自所有,婚内不发生共有。
结婚时记录初始财产;离婚时核算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增加的差额,差额大的一方补偿差额小的一方一半;原始本金仍然归个人。
无论婚前财产是自然增值还是投资增值,只要发生在婚内,增值差额纳入增益清算。
婚前财产归个人;婚内取得财产名义归登记所有人;婚姻不创设共有物权。
离婚法官拥有极宽自由裁量权,可以对婚前财产、婚后全部财产进行重新分配;婚姻越长、家务贡献越大,越有可能分割婚前财产的增值甚至本金。
没有法定对半分割规则,完全衡平裁判。
婚前财产、婚内继承赠与为个人财产;婚后劳动、经营所得为共同财产。
婚前资产产生的收益归入夫妻共同财产。
Separate Property个人财产:婚前取得;婚内继承、赠与明确给一方;个人伤害赔偿金,属于个人财产。
Community Property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劳动、工资、经营收入购置资产,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复杂规则:婚前个人财产,如果婚后用共同资金还贷、改造,配偶产生「Moore‑Marsden补偿请求权」,补偿对应增值部分;婚前财产的纯自然市场涨价,仍然属于个人财产。
其余41州:普通法公平分割州,分别所有,离婚法官裁量分割。
婚前财产归个人;婚内继承赠与归个人;婚后劳动经营所得共有。
婚前财产孳息收益归入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归个人;婚内财产看登记,无自动共有。
离婚家事法庭,综合婚姻时长、抚养子女、家务贡献,对全部资产(含婚前资产)做调整分割,不固守登记名义。
中国大陆 | 个人 | 未指定归一方→共同 | 主动经营→共同;自然增值→个人 | 个人 |
法国 | 个人 | 个人特有 | 租金收益结余属于共同财产 | 归个人;孳息收益入共同 |
俄罗斯 | 个人 | 一律个人特有 | 归个人 | 个人 |
德国 | 个人 | 个人 | 全部纳入增益差额清算 | 纳入增益清算 |
加州(美共同财产州) | 个人 | 个人特有 | 若使用共同劳力资金,可产生补偿 | 个人 |
新加坡 | 个人 | 个人特有 | 看配偶有无协力贡献 | 一般归个人,有贡献可分割增值 |
日本 | 个人 | 个人特有 | 归个人,离婚可金钱补偿 | 个人 |
英国 | 个人 | 个人特有 | 名义归所有人,离婚法官可调整 | 法官可裁量分割 |
增值区分两大逻辑
共同财产制国家:区分「财产本金」和「财产产生的收益」;本金多归个人,收益常归入共同财产。
增益清算制国家(德、瑞):本金永远个人,只算婚内增加的差额进行对半补偿。
普通法系(英、新、澳、新加坡):名义分别所有,但离婚法院可以突破名义,基于婚姻贡献调整婚前财产。
继承赠与风险: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婚内继承直接属于个人;中国恰恰相反,无特别指定就归入夫妻共同财产,跨境婚姻极易踩坑。
不动产特殊点:部分国家不动产受所在地法约束;动产受夫妻财产准据法约束。
涉外婚姻强烈建议签署婚姻财产协议(婚前协议),明确约定准据法,把婚前、婚后、继承赠与、增值归属全部写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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