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手册用于规范中国公民、中国居民、中国家庭以及与中国存在身份、家庭或者财产联系的人士,在新加坡发生遗产继承事项时的案件受理、法律适用判断、遗产调查、继承人确认、法院申请、遗产管理、跨境文件处理、资产释放、遗产分配及结案归档工作。
本手册同时作为正启传承跨境继承系统的业务流程基础,使用户生前保存的身份、家庭关系、资产、遗嘱、保险、公司股权及联系人等信息,在死亡事件发生后能够依法进入遗产管理程序。
中国人在新加坡发生继承问题,不能简单采用“死者是中国人,所以全部适用中国法”,也不能采用“资产在新加坡,所以全部适用新加坡法”的判断方法。
每一个跨境继承案件首先需要解决六个问题:
第一,死者是否留下有效遗嘱。
第二,死者死亡时的domicile即法律意义上的住所地在哪里。
第三,相关资产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
第四,资产是否真正属于死者遗产。
第五,哪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调整该项遗产继承。
第六,新加坡法院需要签发什么类型的Grant,或者外国Grant是否可以在新加坡使用。
因此,本手册采用:
身份判断+Domicile判断+资产分类+法律适用+法院程序+资产执行
六层分析模式。
本手册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中国公民死亡,在新加坡留有银行存款。
中国公民死亡,在新加坡持有公司股份。
中国公民死亡,在新加坡拥有房地产。
中国公民死亡,在新加坡拥有证券、基金、保险或者其他金融资产。
中国公民死亡,在新加坡拥有数字资产或者其他无形资产。
中国公民长期居住新加坡后死亡,同时在中国和新加坡拥有财产。
新加坡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死亡并留下新加坡资产。
已经加入新加坡国籍但同时在中国拥有财产的人死亡。
中国继承人继承新加坡死者的财产。
中国法院或者其他外国法院已经办理继承程序,但死者仍有新加坡资产。
死者同时在中国、新加坡、香港、马来西亚、澳大利亚、美国或者其他国家拥有资产。
每个案件建立唯一编号:
CN-SG-EST-年份-流水号
例如:
CN-SG-EST-2026-00001。
不得把同一死者在中国、新加坡和其他国家的资产分别建立互不关联的案件。
原则上以死者为核心建立一个Global Estate File,再在下面建立不同国家的Sub-File。
例如:
CN-SG-EST-2026-00001-SG
CN-SG-EST-2026-00001-CN
CN-SG-EST-2026-00001-HK
形成一个死者、一套全球遗产档案、多个国家执行程序的管理结构。
第一次接受咨询时,不应立即回答“您能继承多少”。
首先确认:
死者是谁;
什么时候死亡;
在哪里死亡;
什么国籍;
死亡时长期生活在哪里;
是否有新加坡PR或者其他身份;
是否有遗嘱;
遗嘱在哪里;
谁是Executor;
家庭成员有哪些;
新加坡有哪些资产;
中国有哪些资产;
其他国家有哪些资产;
是否存在债务;
继承人之间是否存在争议;
是否已经有法院程序。
完成后形成:
《跨境遗产继承首次咨询记录表》。
首先取得正式死亡证明。
如果死者在新加坡死亡,取得新加坡死亡登记相关文件。
如果死者在中国死亡,应取得中国死亡证明或者有关死亡登记材料。
如果死亡发生在第三国,应取得死亡所在地依法签发的死亡证明。
外国文件用于新加坡法院程序时,应根据文件性质、法院要求及具体案件准备英文翻译以及必要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取得死者:
中国身份证;
中国护照;
新加坡PR证件,如有;
新加坡工作准证、长期准证或者其他身份文件,如有;
曾经使用的其他姓名或者英文姓名证明;
必要时取得户口簿等身份资料。
姓名存在中文、拼音、英文名称差异时,必须在申请法院前解决身份对应问题。
对于中国人在新加坡的无遗嘱跨境继承案件,国籍并不当然等于继承准据法。
应单独调查死者死亡时的domicile。
调查内容包括:
出生地;
原始住所;
国籍;
新加坡居住时间;
新加坡PR身份;
中国住所;
家庭主要所在地;
配偶所在地;
子女所在地;
主要工作地点;
退休地点;
主要住房;
主要资产所在地;
长期居住安排;
是否准备永久离开中国;
是否准备永久留在新加坡;
遗嘱中是否存在有关住所或者法律选择的表述;
其他能够证明长期或者永久定居意图的材料。
最终形成:
《Domicile法律分析表》。
A类:明显属于新加坡Domicile。
B类:明显属于外国Domicile。
C类: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C类不得由平台自动作出最终结论,应转律师进行法律分析。
应询问:
是否存在中国遗嘱;
是否存在新加坡遗嘱;
是否存在其他国家遗嘱;
是否存在多份遗嘱;
最后一份遗嘱日期;
是否存在Codicil;
遗嘱原件在哪里;
谁保管;
谁是Executor;
遗嘱是否仅处理某一个国家的资产;
不同国家遗嘱是否存在相互撤销风险。
存在有效遗嘱并有适格Executor的,通常考虑:
Grant of Probate。
但不得因为文件标题写着“Will”就直接认定其有效。
需要审查:
形式有效性;
签署;
见证;
遗嘱能力;
是否撤销;
是否存在后遗嘱;
是否存在多国遗嘱冲突;
是否存在争议。
不存在有效遗嘱的,原则上进入: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但首先需要确定谁有权申请成为Administrator以及最终受益人和继承比例适用什么法律。
不得只调查客户已经知道的财产。
应建立:
《全球遗产资产调查表》。
按照国家分别登记。
银行账户;
定期存款;
证券;
CDP账户;
基金;
保险;
CPF;
私人养老金;
房地产;
HDB权益;
私人住宅;
商业房地产;
公司股份;
合伙权益;
车辆;
知识产权;
应收债权;
数字资产;
信托权益;
贵重物品;
其他财产。
房地产;
银行存款;
股票证券;
基金;
保险;
公司股权;
合伙权益;
车辆;
知识产权;
债权;
互联网账户;
数字资产;
其他财产。
单独建立国家子表。
所有资产必须先经过:
Estate Asset Test。
不能简单理解为“死者名字出现在哪里,哪里就是遗产”。
重点检查:
个人独有;
Joint Tenancy;
Tenancy in Common;
联名账户;
CPF Nomination;
保险Nomination;
信托资产;
公司名下财产;
代持财产;
第三人实际所有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
指定受益人安排。
最终分成:
EA——Estate Asset;
NEA——Non-Estate Asset;
DA——Disputed Asset;
PA——Pending Assessment。
只有确认属于遗产的财产才进入后续遗产管理范围。
如果死者拥有CPF账户,应单独查询是否存在有效CPF Nomination。
存在有效CPF Nomination时,CPF资金按照CPF提名安排处理。
不存在有效Nomination时,则按照CPF制度转由Public Trustee处理,并根据适用的无遗嘱继承法律或者穆斯林继承法律分配。
因此正启传承应将CPF设置为特殊资产类别:
CPF → 查询Nomination → 有Nomination/无Nomination → 分别处理。
不得将普通遗嘱指定的受益人与CPF nominee混为一谈。
新加坡房产首先查询:
Joint Tenancy;
Tenancy in Common;
Sole Ownership。
如果属于Joint Tenancy,应优先分析survivorship问题。
如果属于Tenancy in Common,则死者持有的份额可能进入遗产。
如果属于个人独有,则原则上进入遗产范围,但仍需检查抵押、信托、夫妻财产及其他权利。
如果受益人为外国人,并涉及新加坡住宅房地产,不能取得Grant后立即简单办理产权过户。
应审查《Residential Property Act》及有关外国人取得住宅房地产权益的限制。
新加坡法院目前特别提醒,在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案件中,如果外国人有权取得住宅房地产的estate or interest,相关权益需要按照Residential Property Act要求在死亡之日起5年内转移给受益人或者出售。
因此必须建立:
Foreign Beneficiary Property Alert。
逐家银行确认:
账户类型;
个人账户或者联名账户;
死亡日余额;
币种;
定期存款;
贷款;
抵押;
保险箱;
其他银行产品。
取得Grant以后,由Executor或者Administrator按照银行要求办理资金释放。
不同银行可能要求:
Grant;
Certified True Copy;
死亡证明;
Executor/Administrator身份证明;
银行专用表格;
其他KYC材料。
不得承诺“取得Grant以后银行当天放款”。
如果死者持有新加坡公司股份,应区分:
死者拥有的是股份,而不是公司名下全部资产。
调查:
公司名称;
UEN;
持股比例;
股份类别;
股东协议;
公司章程;
其他股东;
董事身份;
股份是否存在抵押;
是否存在Buy-Sell Agreement;
是否存在Shareholders' Agreement中的死亡处理机制;
股份估值;
公司欠死者的钱;
死者欠公司的钱。
如果死者同时是董事、股东和银行签字人,还必须处理:
董事职位;
公司治理;
银行授权;
公司持续经营;
股权传承;
最终受益所有权申报;
必要的公司秘书程序。
不能把“继承股份”和“继承董事职位”混为一谈。
取得:
保险公司;
保单号码;
投保人;
受保人;
保单所有人;
Nominee;
Nomination类型;
保险金额;
现金价值。
如果存在有效受益人安排,应首先按照保险法律关系判断是否直接支付,而不是机械进入Estate。
对于无遗嘱案件,新加坡《Intestate Succession Act》的核心冲突法规则必须进入后台。
Movable Property:原则上按照死者死亡时Domicile国家的法律调整分配。
Immovable Property:新加坡境内不动产的无遗嘱分配按照新加坡相关法律规则处理。
因此,中国人在新加坡死亡或者拥有新加坡资产时,必须先把资产分成:
Movable;
Immovable。
银行存款、股份和多数金融资产与新加坡房地产的法律适用分析不能简单完全相同。
如果死者死亡时domicile在中国,在新加坡申请Grant时,应检查是否需要向新加坡法院提交中国法证明。
根据现行Family Justice Courts Practice Directions,在需要外国法证据的Grant申请中,原则上需要由有资格就该外国法律提供专家证据的人出具affidavit,或者由有关国家或地区执业的notary提供certificate。
对于死亡时domicile在新加坡以外的案件,原则上需要外国法证据,但现行规则规定若干例外。
因此后台必须设置:
Foreign Law Evidence Required? YES / NO / REVIEW
不得自动假定所有中国公民案件都需要中国法律意见,也不得自动假定全部不需要。
如果新加坡法院程序要求中国法专家意见,至少应根据案件需要处理:
中国无遗嘱继承法律;
继承人范围;
继承顺序;
继承比例;
代位继承;
配偶、子女和父母地位;
有关申请人是否具有遗产管理资格的问题;
法院要求的其他中国法问题。
法律意见必须引用有效中国法律依据,并明确法律版本和生效日期。
适用典型情况:
有有效遗嘱;
有可以申请的Executor。
流程:
死亡核验 → 遗嘱核验 → Executor核验 → Domicile判断 → 资产调查 → Caveat Search → Originating Application → Supporting Affidavit → Schedule of Assets → 必要补件/听证 → Grant of Probate。
适用典型情况:
无有效遗嘱;
申请人属于有资格申请管理遗产的人。
流程:
死亡核验 → Domicile判断 → 家庭关系调查 → 法定继承人确定 → 申请人资格判断 → 资产调查 → Caveat Search → Originating Application → Supporting Affidavit → Schedule of Assets → Bond/Sureties问题审查 → 必要补件/听证 → Grant of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存在遗嘱但没有可以取得Probate的Executor等特殊情况时,应评估是否申请相应的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with Will Annexed。
此类案件自动转专业律师处理,不进入普通客户自助程序。
外国法院已经签发Grant时,先判断该外国Grant是否符合新加坡法律规定的resealing条件。
符合:
进入Resealing流程。
不符合:
评估是否需要重新申请新加坡Grant或者采用其他程序。
不得宣传为:
“外国继承文件在新加坡自动有效。”
根据2024年10月15日以后启动案件的现行Family Justice程序,普通案件重点检查:
Originating Application;
Supporting Affidavit;
Schedule of Assets;
死亡证明;
遗嘱及Codicil,如有;
申请人身份证明;
必要的继承关系证明;
外国法Affidavit/Certificate,如需要;
Administration Bond及Sureties相关材料,如适用;
法院要求的其他文件。
Schedule of Assets目前使用Form 177。
Supporting Affidavit原则上需要在Originating Application提交后14日内办理。
正启传承内部不要直接生成法院最终版本,而应建立三级结构。
第一级:用户资产记录。
用户生前自行录入。
第二级:死亡后Estate Working Schedule。
由家属、Executor、Administrator或者律师重新核验。
第三级:Court Schedule of Assets。
经过核实后,根据法院要求形成正式申报资料。
这三个层级必须分开。
用户十年前在平台填写“DBS有S$300,000”,不能在死亡后未经银行确认就直接申报给法院。
提交申请以后,法院可能:
接受;
要求补件;
要求解释;
安排听证;
或者在材料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无需申请人实际出席听证而批准申请。
出现遗嘱争议、Caveat或者竞争性申请时,应立即升级案件风险等级。
法院批准申请并接受相关支持文件和Schedule of Assets以后,签发相应Grant。
Grant目前以电子形式签发。
相关机构要求时,可以申请:
Certified True Copy of Grant;
Certified True Copy of Schedule of Assets;
Certified True Copy of Will。
取得Grant以后,进入真正的遗产管理阶段。
建立:
《Estate Administration Ledger》。
记录:
资产名称;
原申报价值;
实际收回金额;
收回日期;
费用;
债务;
当前余额;
最终分配情况。
分别向:
银行;
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
公司;
土地相关机构;
债务人;
其他资产持有人
提交Grant及其要求的文件。
在分配遗产以前,应妥善处理:
遗产管理费用;
死者合法债务;
贷款;
税务事项;
其他依法优先或者应支付的款项。
不得取得银行资金后立即向继承人分光。
按照有效遗嘱和适用法律进行分配。
制作:
《Beneficiary Distribution Schedule》。
根据适用的法定继承法律计算最终份额。
对于中国Domicile死者的新加坡动产,不得未经法律适用分析直接套用新加坡法定继承比例。
对于新加坡不动产,则根据适用的新加坡规则处理。
向中国受益人支付遗产前,应核验:
受益人身份证明;
继承人身份;
银行账户;
账户姓名;
币种;
汇款信息;
银行合规要求;
必要的资金来源证明;
必要的税务或者外汇材料。
每笔遗产支付均形成书面记录。
标准路径:
死亡证明 → Domicile判断 → 遗嘱判断 → 银行资产调查 → 动产法律适用判断 → Probate/Administration申请 → 必要外国法证明 → Grant → 银行释放资金 → 债务处理 → 受益人分配。
核心风险:
不能因为银行在新加坡,就当然按照新加坡法确定无遗嘱继承比例。
标准路径:
死亡证明 → 遗嘱判断 → 查询产权 → Joint Tenancy/Tenancy in Common/Sole Ownership判断 → Domicile记录 → 不动产继承规则判断 → Grant → 房地产处分或者过户 → 外国受益人资格审查 → 分配。
核心风险:
外国人住宅房地产限制。
标准路径:
死亡证明 → 遗嘱判断 → Domicile判断 → ACRA及公司资料调查 → Constitution/Shareholders' Agreement检查 → 股份价值确认 → Grant → 公司秘书程序 → 股份Transmission/Transfer → 更新公司记录 → 最终受益人安排。
核心风险:
公司资产不是股东个人遗产,死者遗产原则上是其股份及相关个人权利。
标准路径:
新加坡死亡证明 → 遗嘱/Grant → 中国房地产调查 → 中国冲突法及不动产规则分析 → 确定中国办理机构和程序 → 境外文件在中国使用手续 → 中国继承程序 → 房产过户。
核心风险:
新加坡Grant并不意味着中国不动产登记机关当然直接按照该Grant完成产权变更。
中新两边必须分别判断。
对于2008年2月15日及以后死亡的人,新加坡已经取消Estate Duty。
因此当前普通新加坡继承案件,不应向客户宣传存在一般性的“新加坡遗产税”。
但是仍应分别检查:
死者所得税;
遗产管理期间产生的收入;
房地产交易可能产生的税费;
公司事项;
其他国家税务;
受益人所在地税务。
“没有新加坡Estate Duty”不等于整个跨境继承过程“没有任何税务问题”。
单一新加坡资产;
遗嘱清楚;
Executor清楚;
无争议;
身份资料完整;
Domicile明确。
无遗嘱;
中国继承人较多;
存在文件翻译;
存在中国法证明问题;
存在多个银行账户。
中国Domicile;
多国资产;
新加坡房地产;
重大公司股份;
多份遗嘱;
再婚家庭;
未成年人受益人;
信托;
外国Grant;
高价值遗产。
遗嘱真实性争议;
继承人争议;
Caveat;
资产被转移;
隐匿资产;
代持争议;
公司控制权争夺;
家庭成员争夺Administrator身份;
涉嫌欺诈;
跨国诉讼;
重大债务或者破产。
红色案件停止平台自动结论,直接进入律师争议解决程序。
CN-SG01 死亡通知;
CN-SG02 身份核验;
CN-SG03 遗嘱调查;
CN-SG04 Domicile判断;
CN-SG05 家庭关系调查;
CN-SG06 全球资产调查;
CN-SG07 夫妻财产判断;
CN-SG08 Estate/Non-Estate分类;
CN-SG09 Movable/Immovable分类;
CN-SG10 Applicable Law判断;
CN-SG11 Foreign Law Evidence判断;
CN-SG12 Probate/Administration路径选择;
CN-SG13 Caveat Search;
CN-SG14 Court Documents;
CN-SG15 Schedule of Assets;
CN-SG16 Supporting Affidavit;
CN-SG17 Court Review;
CN-SG18 Grant Issued;
CN-SG19 Asset Collection;
CN-SG20 Liability Settlement;
CN-SG21 Beneficiary Confirmation;
CN-SG22 Distribution;
CN-SG23 Final Estate Account;
CN-SG24 Cross-Border Remittance;
CN-SG25 Case Closed;
CN-SG26 Long-Term Archive。
正启传承不得将“自动传承”解释为:
用户死亡以后,平台自动把银行账户、房产或者公司股份转给受益人。
正确法律结构应当是:
自动触发+自动提醒+自动通知+自动整理+自动匹配程序+专业机构协作+合法主体执行资产交付。
真正能够处分遗产的主体,应当是法律认可的:
Executor;
Administrator;
Trustee;
银行;
保险机构;
CPF Board/Public Trustee;
公司及公司秘书程序相关主体;
土地登记相关主体;
法院;
或者其他依法具有权限的主体。
保存信息;
整理信息;
资产分类;
权限管理;
死亡事件触发;
联系人通知;
材料清单生成;
流程匹配;
进度管理;
智能提醒;
专业机构协同;
长期档案管理。
适用法律判断;
Domicile法律意见;
遗嘱有效性审查;
外国法意见;
法院文件;
Probate申请;
Administration申请;
Resealing;
争议处理;
继承法律意见;
其他依法需要律师处理的事项。
提供真实信息;
提供完整文件;
及时更新资料;
披露已知资产和债务;
确认继承人;
签署必要文件;
承担依法应支付的费用。
每个中国—新加坡继承案件建立以下电子文件夹:
01 身份资料;
02 死亡证明;
03 婚姻家庭关系;
04 遗嘱;
05 Domicile;
06 新加坡资产;
07 中国资产;
08 第三国资产;
09 夫妻财产;
10 继承人;
11 Foreign Law Opinion;
12 Caveat;
13 Court Application;
14 Affidavits;
15 Schedule of Assets;
16 Grant;
17 银行;
18 房地产;
19 公司股权;
20 保险及CPF;
21 债务;
22 税务;
23 Beneficiary Distribution;
24 Final Estate Account;
25 跨境汇款;
26 结案文件。
案件结束时,原则上形成:
《跨境遗产案件基本情况表》
《被继承人家庭关系图》
《Domicile分析报告》
《全球遗产资产总表》
《Estate/Non-Estate分类表》
《遗产债务清单》
《继承法律适用分析》
《继承人及继承比例表》
《法院文件目录》
《Grant及Schedule of Assets档案》
《资产收集记录》
《受益人分配表》
《Estate Administration Final Account》
《跨境继承案件结案报告》。
中国人在新加坡的遗产继承案件,必须始终坚持:
第一,先确认死亡和身份,再谈继承。
第二,先查遗嘱,再确定Probate还是Administration。
第三,国籍不等于Domicile。
第四,资产所在地不当然决定所有继承问题的适用法律。
第五,先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再判断准据法。
第六,先区分Estate与Non-Estate,再制作Schedule of Assets。
第七,先处理夫妻财产和共同产权,再确定死者真正遗产。
第八,先取得合法遗产管理权限,再处理银行、房产和股份。
第九,先清偿依法应支付的债务和费用,再向受益人分配。
第十,新加坡Grant、中国继承手续和第三国继承手续必须根据各法域分别判断。
最终形成的不是简单的“代办继承”,而是一套:
死亡核验—遗嘱识别—全球资产发现—法律适用判断—法院授权—遗产管理—跨境执行—受益人交付—长期档案
的完整中新跨境遗产管理体系。
这套体系可以作为正启传承未来建立“Global Estate Administration System(全球遗产管理系统)”的新加坡标准模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