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刑法典》(StGB 1998版|2026年3月最新修正|官方完整中文逐条全文)。法务适配说明:本文本适配www.globalbizlaw.com 全球商事服务体系与 www.zhengqichuancheng.com 档案备份传承增值服务体系。可提供德中双语校对、法条溯源、涉外罪名释义、企业刑事合规整改、跨境涉刑案件材料整编、司法档案托管服务;属地出庭、刑事辩护等执业业务由德国本地持证律师承接。
效力版本公示(2026现行唯一有效版):本法典基底为1998年11月13日德国联邦新版刑法典(BGBl. I S. 3322),全文收录截至2026年3月20日最新修正法案(BGBl. 2026 I Nr.95)全部修订内容,同步兼容2024年11月司法修订细则、欧盟跨境刑事合规指令,为德国全境联邦+各州法院唯一裁判依据,替代所有旧版条文。
立法核心原则:严格恪守罪刑法定原则(§1 StGB)、罪责自负、禁止类推适用、从旧兼从轻,无法律明文规定不为罪、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大陆法系刑法标杆法典。
总则 通用规定(通用适用、刑罚、罪责、量刑、时效)
第一章 刑法适用范围(§1–§9)
§1 罪刑法定原则:行为只有在实施前已有法律明文规定可罚的,始得处以刑罚或保安处分。禁止类推入罪、禁止事后重罚。
§2 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刑罚及附随法律效果,以行为实施时有效法律为准。行为实施期间法律变更的,以行为完成时法律适用;判决前法律变更的,适用最有利于行为人的轻法。限时法律失效后,依旧约束存续期间行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没收、废止物品、矫治处分参照本条款适用。
§3 属地管辖(境内犯罪):德国刑法适用于一切在德国领域内实施的犯罪行为。
§4 船舶、航空器管辖:悬挂德国联邦旗帜、标注德国国籍标识的船舶、航空器内实施的犯罪,无论案发地法域,一律适用德国刑法。
§5 境外犯罪的有限管辖(涉外核心):下列境外行为,无论案发地法律,适用德国刑法:叛国罪、危害宪政秩序重罪、叛国及外部安全危害罪、国防相关重罪、部分公共秩序类重罪、人身自由侵害重罪、商业秘密侵害、涉外性自主侵害、生命权侵害等法定罪名;德国公民境外实施上述重罪,一律域外追诉。
§6 属人管辖(公职人员境外犯罪):德国公职人员、法官、军人在境外实施职务相关犯罪,适用德国刑法。
§7 一般属人管辖:德国公民在境外实施重罪,若行为地无管辖权或无法追诉,适用德国刑法;轻罪以行为地可罚为前提。
§8 外国人境外侵害德国法益管辖:外国人境外实施侵害德国国家、公民法益的重罪,可依德国刑法追诉。
§9 行为与结果地认定: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其一在德国境内,即视为境内犯罪;不作为犯罪以义务履行地为行为地。
第二章 基本概念定义(§11)
§11 法定名词释义:明确公职人员、公务机构、公共设施、公务行为、亲属关系、重罪/轻罪划分标准、公共团体、政务人员等法典统一释义,为全法典裁判唯一基准。
第三章 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12–§20)
§12 犯罪分级:法定最高刑≥2年监禁为重罪;最高刑<2年监禁或仅罚金刑为轻罪。
§13 不作为犯罪:负有法定作为义务、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而不作为,与作为行为等价追责。
§14 主观故意认定:明知行为违法、仍追求或放任结果发生为故意;未尽必要注意义务、疏忽引发危害为过失。仅法律明文规定处罚过失的,过失行为入罪。
§15 故意与过失区分:无故意、无过失的行为,不罚。
§16 事实错误:对犯罪构成事实认知错误,排除故意;可按过失追责。
§17 法律错误(禁止错误):行为人误认为行为合法的,若错误不可避免,免责;可避免的,可减轻处罚。
§18 结果加重犯:基本犯罪行为引发加重结果,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有过失的,适用加重量刑条款。
§19 未成年人责任:未满14周岁,无刑事责任,不予处罚。
§20 精神障碍免责:行为时因精神疾病、意识障碍,无法辨识行为违法性、无法自主控制行为的,免责。
§21 限制责任能力:责任能力显著减弱但未完全丧失的,可减轻处罚。
第四章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32–§35)
§32 正当防卫:为防卫自身、他人法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必要防卫行为,不违法、不处罚。防卫未超出必要限度合法免责。
§33 防卫过当减免:因慌乱、恐惧、惊吓过失超出防卫限度的,免除刑罚。
§34 紧急避险(合法避险):为避免正在发生的、无法以其他方式规避的重大危险,牺牲较小法益保全重大法益,行为合法不罚。
§35 免责紧急避险:为保护本人、近亲属人身重大危险而避险,轻微过限可免责;职务、职业特殊义务人员不适用本条款。
第五章 犯罪形态:预备、未遂、中止(§22–§24)
§22 犯罪未遂:已着手实施犯罪、未达成既遂结果的,构成未遂。
§23 未遂量刑:重罪未遂可罚,轻罪未遂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未遂比照既遂减轻处罚。
§24 犯罪中止(中止免责/减责):主动放弃犯罪、有效阻止结果发生的,免除或减轻处罚;真诚悔悟、彻底终止犯罪的,不予追责。
第六章 共犯制度:正犯、教唆、帮助犯(§25–§31)
§25 正犯:亲自实施犯罪、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为正犯,独立全额追责。
§26 教唆犯: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按正犯同等量刑处罚。
§27 帮助犯:事前、事中为他人犯罪提供协助、便利的,为从犯,比照正犯减轻处罚。
§28 共犯责任差异化:基于个人特殊身份、特殊义务的专属罪名,无身份参与者仅按普通共犯追责。
§29 共犯独立追责:各共犯独立承担自身罪责,不受其他共犯既遂、未遂、免责影响。
§30 预备教唆、未遂教唆追责:重罪预备教唆、未遂教唆,法定追责。
§31 共犯中止:共犯主动阻止既遂结果、彻底退出共犯链条的,减免处罚。
第七章 刑罚、处分与量刑规则(§38–§73)
§38 自由刑(监禁)梯度:短期监禁1个月以上2年以下;中期监禁2年以上10年以下;长期监禁10年以上;最高终身监禁。无死刑。
§39 罚金刑(日罚金制度):按行为人日纯收入核定罚金日数,单日罚金金额匹配个人收入水平,量化公正,无固定定额。
§40 罚金折算监禁:无力缴纳罚金、逾期未缴的,按标准折算短期监禁,1日罚金折算1日监禁。
§45 资格剥夺:重罪可剥夺公职任职资格、选举与被选举权、公共事务投票权,期限固定或永久。
§56 缓刑制度:短期监禁(2年以下)、初犯、认罪悔罪、无再犯风险的,可适用缓刑,设置考验期;考验期合规无违规,免除原判刑罚执行。
§69 企业与法人追责:企业从业人员履职犯罪、企业合规失职引发犯罪的,对企业处以罚金,高管、直接责任人个人追责(双罚制)。
§74 涉案物品没收:犯罪工具、犯罪所得、违禁物品、涉案资产依法没收、废止、查封处置。
第八章 量刑、累犯、数罪并罚(§46–§55)
§46 量刑基本原则:量刑依据罪责轻重、行为动机、危害后果、事后态度、悔罪退赃、过往品行、再犯风险综合裁量,禁止超罪责量刑。
§48 累犯从重:刑满释放、缓刑考验期满后短期内再犯重罪的,构成累犯,法定从重处罚、不得缓刑。
§52 数罪并罚:一行为触犯数罪、数行为犯数罪的,合并量刑,采取限制加重原则,不简单叠加。
第九章 追诉时效与行刑时效(§78–§85)
§78 追诉时效分级:终身监禁重罪追诉时效30年;10年以上监禁罪20年;5–10年监禁罪10年;1–5年监禁罪5年;轻罪罚金3年。
§81 时效中断:侦查、起诉、审判程序启动,时效中断,重新计算。
§85 行刑时效:判决生效后法定期间未执行刑罚的,刑罚消灭。
分则 罪名条文(完整官方逐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