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公开的最新汇总口径,中国已经与111个国家(地区)正式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108个已经生效;另外,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与台湾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但台湾协议目前尚未生效。(China Taxation Bureau)
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正式清单,中国已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包括:
日本、美国、法国、英国、比利时、德国、马来西亚、挪威、丹麦、新加坡、加拿大、芬兰、瑞典、新西兰、泰国、意大利、荷兰、斯洛伐克、波兰、澳大利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巴基斯坦、科威特、瑞士、塞浦路斯、西班牙、罗马尼亚、奥地利、巴西、蒙古、匈牙利、马耳他、阿联酋、卢森堡、韩国、俄罗斯、巴布亚新几内亚、印度、毛里求斯、克罗地亚、白俄罗斯、斯洛文尼亚、以色列、越南、土耳其、乌克兰、亚美尼亚、牙买加、冰岛、立陶宛、拉脱维亚、乌兹别克斯坦、孟加拉国、塞尔维亚、黑山、苏丹、北马其顿、埃及、葡萄牙、爱沙尼亚、老挝、塞舌尔、菲律宾、爱尔兰、南非、巴巴多斯、摩尔多瓦、卡塔尔、古巴、委内瑞拉、尼泊尔、哈萨克斯坦、印度尼西亚、阿曼、尼日利亚、突尼斯、伊朗、巴林、希腊、吉尔吉斯斯坦、摩洛哥、斯里兰卡、特立尼达和多巴哥、阿尔巴尼亚、文莱、阿塞拜疆、格鲁吉亚、墨西哥、沙特阿拉伯、阿尔及利亚、塔吉克斯坦、埃塞俄比亚、土库曼斯坦、捷克、赞比亚、叙利亚、乌干达、博茨瓦纳、厄瓜多尔、智利、津巴布韦、柬埔寨、肯尼亚、加蓬、刚果共和国、安哥拉、阿根廷、卢旺达、塞内加尔和喀麦隆。(China Taxation Bureau)
其中需要特别注意:乌干达、肯尼亚、塞内加尔的协定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清单仍标注为“尚未生效”;喀麦隆协定已于2025年7月26日生效,并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版中意税收协定也已生效并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版中挪税收协定已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但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China Taxation Bureau)
另外,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均已经生效;与台湾地区于2015年8月25日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但目前仍未生效。(China Taxation Bureau)
这里有一个对跨境投资和继承规划特别重要的区别:**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通常主要针对所得税,以及部分协定中的财产税,并不当然解决遗产税、赠与税或者所有继承税问题。**例如一个中国居民继承美国、日本、英国、法国等国资产时,不能只因为中国与该国有所得税协定,就认为继承不会发生境外遗产税或继承税;必须进一步看具体协定覆盖的“Taxes Covered”条款,以及该国单独的遗产税、继承税、赠与税和资本利得税制度。
对于正启传承,建议后台不要只做“是否签订DTA:是/否”一个字段,而应建立:
国家|与中国是否有DTA|是否生效|执行日期|适用税种|股息预提税|利息预提税|特许权使用费|资本利得|不动产所得|常设机构|个人税收居民|税收抵免方法|相互协商程序|是否涉及遗产/赠与税|CRS状态|协定版本及生效日期。
这样以后用户在平台登记“中国税收居民+新加坡公司股权+美国证券+英国房产”时,系统才能分别判断不同资产的跨境税务关系,而不是简单显示“该国家与中国有税收协定”。
国家税务总局的官方完整清单在这里: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条约》官方一览表。